1月9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汪涵名誉权纠纷一案展开一审宣判。图/记者陈韵骄有人仿效我的脸,还有人仿效我的面这是汪涵代言产品的广告词。没想到,还真为有人用于了汪涵的脸,而且还因此不吃了官司。长沙的文先生在予以许可情况下,从网上iTunes了汪涵的照片,打印机出来悬挂在自家餐馆门前,并用上广告文字,以此招揽生意。
之后,文先生被汪涵控告。文先生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进了一家名为湘水谣的餐馆。因为很讨厌汪涵,他私自把汪涵的照片制作成宣传海报,挂在了餐馆门前。
海报还备有湘水谣,湘菜基地,十二年荣称吃货明星的文字。因予以容许,以营利为目的私自用于他人肖像,文先生被汪涵控告侵权行为,并赔偿80万元。
2017年1月9日,天心区法院一审指出文先生的不道德对汪涵导致侵权行为,裁决文先生停止使用汪涵肖像,并在省级媒体刊出赔礼道歉声明避免不良影响;赔偿金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对于该裁决结果,文先生当庭回应一定会裁决。总结讨厌汪涵,在店门口挂上他的照片2015年11月2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当时餐馆老板文先生回应,我只是讨厌他(汪涵),在店门口悬挂了他照片,没想到不会纳吉上官司。文先生经营的餐馆面积有200多平方米。
就是一个小店子,没什么名气。他说道,将汪涵的照片悬挂出来,只是无意间冒出来的一个点子,就跟很多人讨厌刘德华、郭富城一样。汪涵是我偶像,就悬挂了一张照片放在店门口。回应,汪涵的代理律师、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明确提出,作为湘水谣餐馆的经营者,文先生予以汪涵本人容许,在店门口用于汪涵的肖像,归属于欺诈宣传。
早已有消费者明确提出他们之所以去这家餐馆睡觉,就是因为看见了汪涵做到的广告,但去不吃了之后实在跟想象中理应的水平差距很近。杨洪明确提出,餐馆的侵权行为给汪涵的整体社会评价造成了影响。庭审现场,文先生否认侵权行为事实不存在,但对于对方明确提出的侵权行为时间长达10个月的众说纷纭,他明确提出了坚称,相提并论自己只悬挂了20天就把照片撤除了。
裁决在省级媒体上致歉并赔偿金10万元2017年1月9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指出,公民拥有肖像权,予以本人表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公民的肖像。汪涵作为著名媒体主持人,商业代言是其提供经济收益的方式之一。本案中,被告餐馆作为专门从事营利性服务的餐饮店,予以汪涵许可表示同意,在其店门口用于汪涵的照片,不足以让消费者将该店面及其经营的菜品与汪涵互为联系,误以为被告餐馆是汪涵引荐的餐饮店或贩卖有汪涵引荐的菜品,从而利用汪涵的影响力,引领消费者到该店展开消费。
因此,指出被告湘水谣餐馆的不道德对汪涵造成了伤害。从侵权行为情节上看,被告餐馆将印上汪涵肖像的广告收到后,更加不利于大幅度提高经营性收益;同时,在汪涵方面对其侵权行为驳回后,未暂停其侵权行为,而是为执着销售利润之后用于误导消费者,因此其侵权行为蓄意显著。此外,虽然被告餐馆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但利用汪涵的肖像权形式单一,仅有在店门口而立了印上汪涵肖像的易拉宝广告架。与此前汪涵代言的商家比起,被告餐馆作为一家个人经营的餐饮店规模较小,因而用于汪涵肖像而利润的程度不如此前其代言的商家,且影响范围受限。
对于汪涵拒绝暂停侵犯他名誉的表达意见,法院指出,虽然被告餐馆利用汪涵的影响力非法利润,但未在用于其肖像时冒犯、羞辱、毁谤其人格,并未对汪涵的名誉导致影响和社会评价的减少,因此法院对该项表达意见未予反对。因此,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罪过程度,并融合汪涵代言类似于行业肖像使用费的标准、侵权行为时间及其为本案所花费的支出、精力等情况,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湘水谣餐馆停止使用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出赔礼道歉声明避免不良影响;赔偿金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伸延餐馆老板对裁决反感,回应不会裁决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文先生称之为十分不失望。现在我的店都没经营了,广告牌本身也没挂多长时间就后撤了。文先生指出,法院裁决自己赔偿金的数额过多,相提并论不会裁决。宣判当天,汪涵未声请,由助理贾先生代他出庭。
贾先生讲解,肖像权是汪涵的合法权益,应该获得认同,这次回头法律途径,就是想要让这种侵权行为获得遏止。对于裁决结果,贾先生称之为,法院并没几乎反对汪涵的全部诉讼请求,否裁决将和汪涵本人以及律师交流后再行不作要求。
宣判当天,文先生还接到了一张罚单。在案件审理期间,他在法庭上获取欺诈陈述,对宣传海报的挂时间多次做出有所不同的叙述。法院指出,文先生违背了民事诉讼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阻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因此要求对文先生罚款2000元。据报,这也是湖南法院系统对当事人开庭时向法庭不作欺诈陈述,首次采行的惩处措施。
【法官众说纷纭】不知情时用他人肖像做到宣传仍有可能因涉嫌侵权行为主办法官童广峰讲解,根据《民法》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予以本人表示同意,商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如果用于,就是一种侵害。他说道,汪涵作为原告明确提出80万元的赔偿拒绝,法院最后要求裁决赔偿金10万元,是根据商家的利润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影响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并参照了汪涵与类似于商家签定代言合约的数额来确认的。
公众人物和名人的肖像是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对于被告这种没经过汪涵本人许可容许,也没有缴纳费用就用于汪涵肖像的不道德,对其他缴纳了涉及费用的商家不公平,而且对汪涵的肖像权也是一种侵害。童广峰讲解,本案中,被告餐馆门口挂着汪涵手执菜品的肖像招揽生意,并印上湖南卫视台标等字样,不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汪涵引荐的餐厅,误导消费者并借此利润,因此商家取得的盈利应该指出是侵害汪涵肖像权非法利润的组成部分。童广峰警告,即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肖像作为宣传,都有可能因涉嫌侵权行为。
首先认同要同意他人表示同意,否则将分担暂停侵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避免影响等一系列法律责任。法律也规定了,如果不存在非法利润,法院是可以必要充公的。童广峰说道,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被随便用于,可以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体现,拒绝对方删除,避免侵权行为更进一步不断扩大,再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留给涉及证据。
如果以后控告,也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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